第八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其年增长幅度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学事业费等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