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和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下列木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一)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经营、加工者应当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经营、加工。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