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典型的森林生态地区、珍稀动物和珍贵植物栖息生长集中的地区、生态脆弱的地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者保护点,设立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