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建设,积极防治工业污染,控制生活污染,削减农业污染,有效处置危险废弃物,提高大气水体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自治县负责征收在本行政区域内(含农垦)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整治。自治县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景点和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效益。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