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机关编制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县城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其他重点城镇,促进城镇一体化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自治机关编制农村发展总体规划,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