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