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地方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