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