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