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四十条已修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诊疗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遵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