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屠宰场(厂、点)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开展检疫工作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