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对实施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畜禽标识管理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销售和收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