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已修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上报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