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由下列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一)双方约定的检测、鉴定机构;(二)受理申诉或者投诉的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委托的检测、鉴定机构;(三)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的检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