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委员会,下同)。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确定其工作机构编制。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