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协会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旅游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

消费者协会可在乡(镇)、街道和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监督联络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