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