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三)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