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