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