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