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