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