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