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