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