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三十条有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要变更采矿许可证核定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