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宗教涉外事务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