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