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宗教出版物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宗教出版物,是指宗教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教义、教规等传经布道的出版物,研究、评价宗教历史、人物、事件、教义、教规、经书、典籍的出版物以及根据经书、典籍、教义、教规等为基础加工编写的通俗读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纳入出版管理的其他媒体形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