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并且应当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