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酒类生产管理第八条已废止酒类生产企业委托加工酒类,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许可证办公室备案。被委托企业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