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占用的基本菜田,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规划、水利等部门,依据基本菜田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标准,占一亩补二亩,统一安排增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