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经营者,包括生猪产品批发者、生猪产品零售者以及销售生猪产品的超市经营者。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