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十九条规定,屠宰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出厂(场)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由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对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