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拒绝屠宰的,由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