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一)获得驰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生猪、生猪产品及其供应者,以及生猪质量安全方面诚信记录好的饲养地、饲养场的名单;(二)在本市流通的生猪、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受到政府部门查处的情况;(三)与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需要让社会公众知悉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