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用于经营、生产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涂抹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实施其他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