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募捐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募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因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的目的而募捐;
(二)符合组织章程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三)具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资格;
(四)有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募捐方案;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务制度;
(六)有健全、规范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有开展募捐的人员和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募捐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组织名称、募捐目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募捐方式、募捐期限、募捐地域等内容。
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五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募捐许可最多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许可募捐的期限届满后,募捐组织不得进行募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