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募捐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募捐活动: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募捐;
(二)在公共场所摆放募捐箱;
(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持募捐组织颁发的有效证件募捐;
(四)寄发募捐函件或者募捐信息;
(五)义演、义赛、义卖;
(六)募捐许可证载明的其他方式。
募捐组织采用募捐箱方式募集钱款的,在使用募捐箱前应当在箱门处贴上封条,开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开启、清点数额并签字确认。
禁止通过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方式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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