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