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的科学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