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员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