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