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教育、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文化、卫生、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