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教育、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文化、卫生、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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