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