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农药施用服务的专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自行施用农药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设立专用仓库、未建立农药档案或者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相关事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