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经营台账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