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经营台账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