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发生农作物药害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农作物药害事故涉及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