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三章 农药经营第十三条已废止从事农药施用服务的专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自行施用农药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立农药专用仓库;(二)建立农药的购进、领用登记档案,对使用农药的种类、使用时间、用量等情况进行记录;(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